5月30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审议了《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建议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本会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实施的《<上海市民间文物收藏与保护>立法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立法研究课题)中的部分立法建议被《条例(草案)》采纳。
据悉,上海市文物局于2013年初正式启动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并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民间收藏文物是对国家收藏的重要补充,有必要加以规范和指导,并在这部立法中予以体现,承担这项课题研究任务的华东政法大学文物艺术品市场与文化产业管理研究中心和上海市收藏协会,递交了《<上海市民间文物收藏与保护>立法研究课题报告》,并提出三项立法建议:关于文物的概念与认定;关于民间收藏文物的认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收藏文物的登记、交流、展览和研究,并由华政综治院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后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该课题部分内容被采纳。
目前,在《条例(草案)》(表决建议稿)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内容;第三十一条(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第二款修改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等活动;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民办博物馆行业组织开展的民间收藏文物的研究、展览、交流等活动。
作者:秦礼 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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